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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受伤后,伤残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计算

2011-06-27 14:28:43 343 来源:

唐某在武汉务工多年,经常居住地为青山区某街道,2009年其自驾一辆摩托车行至武青三干道武铁第四设计院时与对方一辆轿车发生一起车祸,当场受伤住院,伤情稳定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相关赔偿金(主要为伤残赔偿金)无法协商一致,聘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了解案情后,收集了唐某单位的误工证明、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及派出所的长期居住证明,在开庭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参照该规定以城镇标准计算唐某的伤残赔偿金(具体案情见《最新动态》“该交通事故是否能适用城镇赔偿标准?”)。

前日,该案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后续医疗费15000元;护理费3个月为3565元(14260元/12月×3个月=35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为1400元(50元/天×28天=1400元);伤残赔偿金十级为26306元(十级伤残按城镇标准计算13153元/年×20年×10%=26306元);交通费为240元;误工费为7099.85元(建筑17049元/365天×152天=7099.85元);鉴定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元。

最后判决:被告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后续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项目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6306元、护理费3565元、交通费240元、误工费7099.8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共计38210.85元。除去其他被告垫付的835元后为47375.85元。因其他被告垫付的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金额,可以行使抵消权,其他被告可另诉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