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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汪群、张小丽律师代理龙某某、池某某、张某诉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2021-01-03 00:00:00 397 来源:

曾某某,系孝昌县平强汽车客运联营有限公司发起股东,为本案的委托人。因公司股权纠纷一案,2018年被龙某某、池某某、张某诉至孝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孝感市中院提起上诉,孝感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经过重新审理,再审一审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龙某某、池某某、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人不服继续上诉,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二审孝感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由此,本案才告终结。

本网汪群、张小丽律师作为曾某某的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本案一审适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龙某某、池某某、张某的丈夫黄某某不具备公司股东的本质特征,不是实际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多年,合法有效;本案系案外人恶意制造的诉讼,为虚假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亦认为:龙某某、张某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以及要求曾某某返还其涉案公司16%的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还手续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池某某要求判令曾某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亦无事实依据。

汪群、张小丽律师尽职尽责,在本案中表现突出,其代理意见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该意见被完全采纳,龙某某、池某某、张某的诉讼请求自始至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曾某某的权利得到全部的支持,对其代理人汪群、张小丽律师的表现非常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