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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之我见

2020-07-06 00:00:00 304 来源:

山东辱母杀人案之我见

——本案存在防卫过当的情节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

这两天来,各大媒体均报道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的一审结果,作为从事十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我也一直高度关注,个人认为本案存在防卫过当的情节。

本案案情:于欢之母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苏银霞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欠款仍未还清。在11名催债人拘禁先进行了长达1小时的凌辱:催款人脱下裤子、当着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他人报警后,警方进行了简单的询问、警告后离场,催款人继续控制苏银霞、于欢母子人身自由,进行推搡、殴打,于欢摸到一把水果刀,提出“别靠近”警告后,催债人仍向前逼近,于欢拿刀乱戳,造成一死二伤。

一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了防卫过当的观点,但被一审法院以“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而驳回防卫过当的观点。那么,本案到底是否存在防卫前提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即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并未要求这种不法侵害要使用工具,或者说认为这种现实危险较小,没有“防卫的紧迫性”,而否认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个前提。

那么,本案中到底存在哪些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呢?

首先,被害人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债务年息达到120%,超出部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而不能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擅自强迫苏银霞和于欢还款,无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该非法拘禁的行为确实侵犯了苏银霞和于欢的人身自由之权利;

其次,被害人存在猥亵苏银霞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妇女罪。现场所有参与人、见证人均见到受害人杜志浩辱骂苏银霞和于欢的同时,脱掉裤子,露着男性生殖器官,在一个公共场所、在儿子于欢面前百般污辱其母亲苏银霞,挑战、侵犯苏银霞女性性羞耻心,且已经构成犯罪,行为非常恶劣;

再次,直接对被告人母子人身进行侵犯。

1、苏银霞证实:“民警到门厅外面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面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 (见一审判决P14

2、证人刘福昌证实:“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退……” (见一审判决P15

3、证人马金栋证实:“在讨债过程中,辱骂、殴打源大工贸的老板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后期他们相互推搡起来” (见一审判决P16)。

4、受害人一方证人张博证实:警察走后,于欢母子也想跟着逃离现场,“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也看见杜志浩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见一审判决P18张博证实)

5、受害人一方证人么传行证实:“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一个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道从哪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三往前凑过去,我看见那个小子拿着刀朝杜三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向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背了,随即就出血了,程学贺和严建军应该都是朝那个小子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见一审判决P18么传行证实)

一审庭审也查明:“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 (见一审判决P6

纵观整个过程,孤儿寡母在面对11个讨债人的辱骂、猥亵侮辱、打骂和推搡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侵犯和严重威胁,确实害怕了。在警察人员即将撤离现场时,于欢确实失望和愤怒了,受害人的围攻和不理智行为,只能让事情激化,所以被告人于欢没有办法才拿刀自卫并发出警告“不要过来”,但狂妄的讨债人偏偏不信邪,就要靠近,才导致于欢自卫行为失控,悲剧发生了。故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系主观错误臆断,并没有分析被告人于欢的恐惧、失望和渴望自保的失控状态,狗急了也会跳墙。此时应当审时度势的是讨债方,而不是一直处于崩溃边缘的被告人。

综上,本案中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同时,因为于欢防卫行为的失控扩大,导致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超出了必要限度,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作者简介: 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少鹏刑辩团队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第七届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楚天都市报、武汉晨报、长江商报等报社特邀律师,湖北电视台、司法厅、普法办联合节目《活·法》嘉宾。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仲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