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洪山区欢乐大道特1号东湖国贸中心A座(宏泰大厦)18-19楼

汪群、张小丽律师代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胜诉

2016-02-24 00:00:00 349 来源:

案情简介:B机械公司委托A运输公司托运一台老旧挖掘机,在运输途中挖掘机自燃,B机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运输公司赔偿损失,起诉金额为20多万元,A运输公司委托汪群、张小丽律师承办了该起案件,两位律师根据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发表A运输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采纳该代理意见,驳回B公司的诉讼诉求,A运输公司获胜。B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二审中两位律师查阅大量的相关案例,再次说服法官,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案律师提醒:目前快递运输业飞速发展,我们看到快递公司不注重风险防范,同时托运方也疏忽对货物毁损、灭失的价格进行约定,一旦贵重货物毁损,承运人和托运人必然为要不要赔、赔多少发生争议?所以对于贵重货物的托运,律师建议一方面要为货物投保,转嫁风险。另一方面要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做细致的约定。

该案判决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