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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案:租赁房屋不能达到约定用途,出租方违约

2011-10-03 00:00:00 341 来源:

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下称快餐公司)租赁武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电器公司)位于唐家墩发展大道550平方米的商业卖场准备用于餐饮服务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屋为餐饮服务业用;房屋为现状交付;在合同存续期间,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出租方提供的配套服务系统等方面原因,如:消防、环保、歇业、整顿、公安等造成承租方不能正常开业经营的,视为出租方违约;营业期间,承租方自己解决排烟、排水设施

快餐公司准备收房装修时,受到消防、环保部门的阻止,快餐公司询问后得到书面答复:该小区为高档小区且该区域没有设置专门的内置排烟道和排水、排污接口,因此并不适合经营餐饮。如果需在该区域经营餐饮则需取得社区和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们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快餐公司寻求电器公司的帮助,但电器公司答复合同约定现状交付,电器公司没有协助的义务,快餐公司未按时交付租金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电器公司反而多次催促快餐公司交纳租金,并威逼快餐公司承认其自己违约,快餐公司急需得到支持,与电器公司签订了显示公平的《补充协议》。但合同目的仍无法实现,快餐公司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保证金。
2010年1月15日,该案在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汪群律师作为快餐公司的代理人,双方围绕约定房屋的用途;现状交付,房屋出租方是否能免除特定用途房屋的义务和提供配套服务系统如:消防、环保系统义务;原告是否有合同履行抗辩权等方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11年4月,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汉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都有过错,责令电器公司退还快餐公司的保证金10万元,快餐公司支付电器公司的租金损失,电器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快餐公司也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随后上诉,武汉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