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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争论不休,延期施工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

2021-01-07 14:21:37 381 来源:

2013年2月23日,洪湖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与洪湖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为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时间、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工期奖惩等。后两公司因工程款、工程进度等问题产生纠纷,工程停工。

2015年1月,A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B公司起诉至洪湖市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A公司所有经济损失。本网负责人汪群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2015年3月,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给付工程款18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A公司称:B公司并无工程施工资质、设备不全,导致工程完工时间严重延迟。B公司反驳称:在B公司积极履行工程施工义务后,A公司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B公司因未收到工程款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汪群律师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B公司并未延误工期,A公司工期起算日与约定不符,且A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也是B公司工期顺延的重要原因。A公司交给合议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不是合法文件,合同补增项目由B公司完成后,A公司理应支付工程价款,B公司垫付鉴定费与诉讼费也应当由A公司负担。

洪湖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汪群律师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合法文件、B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等关键事实进行了认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工程价款647.59万元及利息,鉴定费7.5万元。

后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6月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公司要求改判B公司赔偿延误工期费3559297万元及填充墙工程款、填土工程款等共计1512878元。B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关于支付工程款的判决,判决A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477.76万元。

汪群律师延续一审代理思路,在二审代理词提出: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工程不存在延期,没有工程延期赔偿的问题,案涉工程的填充墙部分全部由B公司完成,一审对于该部分认定错误。且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装修部分,对于工程量和价款存在争议的部分可以据实鉴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包含室内装修,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价款1043.87万元及利息,鉴定费由A公司负担。该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错综复杂,双方就争议焦点各执己见,提交的证据多达几百余页,汪群律师认真负责,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提起反诉和上诉。其代理意见清楚充分,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最终帮助原来作为被告的B建筑公司追回建筑工程款与相应利息,当事人B公司对其代理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