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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还能分得乡下房子的拆迁款吗?

2017-05-27 00:00:00 397 来源:

今年年初,杨女士正是带着这个问题来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找张小丽律师的。

原来杨女士是东湖高新区左岭镇金王村的一位村民,2011年5月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前夫王先生离婚,当时双方对两套商品房做了分割。另乡下还有一处一千多平方米的厂房,因为没有建房证法院未作处理。现在这一千多方平方米的房子面临拆迁,按照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每平方米可以补1700元。杨女士想参与该拆迁权益的分配,找到拆迁办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该房屋对应的“城中村建房情况调查表”中只登记了户主王先生一个人的名字,杨女士想参与分配只能到法院起诉。

杨女士对张小丽律师说,离婚后自己和前夫的关系非常差,离婚不到一个月,前夫都已经与她人领取了结婚证。现在只要王先生与拆迁办把协议一签,拆迁款就会全部落入前夫王先生的钱包,到时再想从前夫那里分得拆迁款,几乎为零。杨女士求助于张小丽律师,希望通过诉讼直接分割部分房产,自己再与拆迁部门谈补偿事宜。

在了解了杨女士的想法后,张小丽律师先向拆迁部门发送律师函,告知该房屋离婚时没有分割,存在争议,已准备诉诸法院,拆迁部门不得在判决生效前将拆迁权益交付给王先生。

对案情进一步深入后,张小丽律师获悉杨女士所说的一千多平方米的房子,建造于2007年,没有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没有取得产权证书,从法律上讲应当是不合法建筑,对于不合法建筑法院会支持分割吗?

带着这个问题,张小丽律师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对于没有产权证明的不合法建筑,请求分割房产或分割拆迁权益的,全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从法律上讲,这些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不支持的结果是一方将全部获得拆迁权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一方取得权益后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拆迁权益进行分割,可是另一方也将会面临拆迁款被转移或挥霍的风险。

婚姻法中不是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吗?难道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例外?

经细致研究张小丽律师发现,对于这类案件关键点在诉讼请求上。对于不合法建筑,诉请分割所有权当然法院不会支持,对于还没有进入拆迁程序而主张拆迁权益的,当然也得不到支持。怎么办?退求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杨女士享有部分使用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小丽律师的观点,判决一千多平方米的房屋中的三套房屋归杨女士使用,拿到这个判决,杨女士顺利的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