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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2014-09-28 00:00:00 362 来源:

案情简介:柳某与黄某原本是夫妻 ,2011年3月20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柳某的名义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用一套房产作抵押担保,按照贷款定期利息计息,还款期限最迟不超过2014年3月20日,某公司依约将100万打入柳某的银行账户。其后,柳某并未按约定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后柳某夫妇于2014年2月以离婚的名义将其位于武广后面滑坡路小学旁的唯一一套房产过户给黄某。随后,已经过户到黄某名下的房子被划入政府拆迁补偿范围,某公司得知柳某和黄某即将与拆迁补偿办达成补偿协议,其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某公司十分着急,全权委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张小丽律师为其追回债务。

律师代理及判决:汪群、张小丽律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首先在婚姻登记部门和房产部门获取柳某与黄某结婚、离婚及涉案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详尽的法律调查并取得充分的证据后,为了保障某公司的债权能实现,申请法院查封该房产,并通知拆迁办负责人协助执行。后该案经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汪群、张小丽律师提出虽然柳某与黄某已经离婚,并将婚内共同房屋转移给黄某,但该债务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婚内共同债务,两人均有义务偿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某公司的债务,该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信,法院判决柳某、黄某共同限期偿还某公司的债务。因该判决已有查封的财产作保障,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实现。

办案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的今天,债权人一定要注意:1、借款协议尽量要夫妻双方都签字;2、钱款要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对方账户;3、对方不按约定办理抵押手续的可以起诉要求其办理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4、有条件的可以办理债权公证,届时对方拒绝还款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小贴士:《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该案判决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