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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群律师为高某某受贿案进行二审辩护

2020-12-29 00:00:00 337 来源:

  高某某,原武汉某职业学院副院长,于2008年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高某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汪群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期间的辩护人。

汪群律师提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相比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审没有充分体现特殊情形下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判决结果与同类、同情形下案件的判决结果相比较,存在量刑及财产刑的适用均过重的问题,没有充分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没有达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大部分为法院所采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高某某犯受贿罪,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撤销一审对高某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改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