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洪山区欢乐大道特1号东湖国贸中心A座(宏泰大厦)18-19楼

汪群律师为韩某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获得缓刑

2021-01-04 00:00:00 341 来源:

韩某,男,2012年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据起诉书指控,2011年1月14日晚1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因欠赌债被“巴子”(在逃)等人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挟持至花山镇一无名招待所三楼的一房间内。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韩某受“巴子”邀约到房间,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何某某又用床头柜的抽屉砸其头部和肩膀,被告人韩某要其尽快还钱,被害人赵前胜被迫答应后,三被告人离开现场。嗣后,赵某某联系其朋友送来人民币20,000元后,于次日下午6时被放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网汪群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被告人韩某具有立功的情节,可以减轻20%的处罚;被告人韩某主动赔偿,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认罪态度好,本案适用认罪程序审理,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请审判庭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给被告人家庭一线希望,也给社会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请求审判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