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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为无责任的机动车辆,其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011-07-23 13:39:00 220 来源:

袁老师在2009年9月下旬坐出租车送她儿子上班,出租车行至汉阳桥头时,司机驾驶不慎造成连环撞:撞到前面另一辆出租车上,导致另一辆出租车撞到一私家车上。当时袁老师和她儿子头破血流被送进了医院。

该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袁老师乘坐的出租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袁老师和她儿子、另一出租车司机和私家车司机均无责任。袁老师和她儿子经住医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有17000多元,后经司法鉴定,她们存在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费用,该事故后续赔偿一直无法解决,遂诉至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0年3月11日,该案开庭,汪群律师作为袁老师及其儿子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提出另一出租车和私家车作为无过错方,他们的强制保险公司应在各自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赔偿额为1000元、伤残赔偿额为11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全责出租车的公司作为全责司机的责任承担人负责赔偿,全责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因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袁老师母子10万元,无责方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10%责任,当事人均未上诉。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