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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2013-08-20 00:00:00 236 来源:

吴某某,男,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村支部委员会书记、村委会主任,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贪污9.2万元,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吴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王传明作为该案二审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吴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应该属于挪用公款罪;且一审判决判处贪污罪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达不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最终二审改判吴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