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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群律师做客“智善TALK”点评“如何制定辩护策略”

2019-12-05 15:24:40 224 来源:

2019年6月28日,汪群律师受邀参加智善TALK点评“刑辩律师如何指定辩护策略”,汪群律师首先就徐佳俊律师和徐小明律师的发言进行了分析与评析,随即从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案件三阶段辩护重点分享了一些他的建议。



在讲解刑事辩护的方法与技巧时,汪群律师从程序、事实、行为性质三方面切入。程序辩护的目标就是否定或推翻该项指控(如非法证据排除),或保障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其中可能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异议与程序性违法等方面。事实辩护即传统的实体辩护,主要指的是围绕证据证明力的强弱与所指控罪名的关联性等展开,证明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性质辩护广义上属于事实辩护,只是对事实的客观存在不持异议。

汪群律师认为在案件的处理方式上,刑辩律师根据证据情况,可作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情形主要包括:(1)主体错误;(2)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角度进行辩护;(3)行为性质不认为是犯罪,比如正当防卫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而罪轻辩护主要可以针对法定量刑要素和酌定量刑要素进行分析,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

汪群律师重点分析了案件三阶段中的辩护。首先是在侦查阶段,《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律师调查这些证据就是将行使辩护权付之于行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此外,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法庭审判中阶段的辩护因受庭审中心主义的影响,在这一阶段是律师的辩护权得以发挥,最终辩护成果得以展示。如果在该阶段受到了干扰,要将对当事人有益的事情仗义直言。在审判阶段要使用好交叉询问等辩护技巧。

汪群律师的分析深入浅出,全面而丰富,对年轻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指引作用,收到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