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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群律师为凃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

2020-12-30 17:36:00 269 来源:

凃某某,男,2011年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桂某某、凃某某纠合贺某某、李某某等人,经谋划、分工后,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为强占本区青山镇地区的废旧金属(废铁、废铜)收购市场,先后对经营废旧金属收购的人员苏某某、方某某、余某某、沈某某、江某某、肖某某等人,采取恐吓、殴打、强拿硬要或以低价收购等手段,强行索取上述人员收购的废旧金属,从中获取非法收益,并将被害人余某某、沈某某殴打致伤。

本网汪群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凃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因被告人凃某某的主观目的是通过强买强卖来牟取不法利益,而从客观行为来看,是通过压低价有偿的支付,强迫被害人卖出废铁,且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均是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的废铁交易活动当事人,故其行为不构成起诉书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即便被告人凃某某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凃某某具有向被害人退赔,尽******能力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和意识,且在犯罪后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的讯问、调查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大部分为法院所采纳,法庭最终判决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