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11:37:00 226 来源:
刘某某,男,2012年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根据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
刘某某、马某某伙同赵某某、王某、张某、周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1人窜至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附近拆迁处,采取持铁质拳套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得过路行人彭某某现金人民币170余元、港币10元、美元1元,作案后逃离现场。
本网汪群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请求宣告缓刑;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系饮酒后失去控制能力而为,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不错,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信,法庭最终判决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