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NDEX
关于我们
ABOUT
业务范围
BUSSINESS
荣誉团队
HONOR
最新动态
NEWS
原创文章
ORIGINAL
承办案件
CASE
聘请律师
lAWYAR
联系我们
CONTACTUS
2020-12-31 11:39:00 234 来源:
王某,女,因涉嫌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汪群、王传明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毒品属被告人王某所有;认定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居所内藏有毒品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没有实施管理、处分涉案毒品的行为的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为法庭所采纳,最终一审法庭判决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伍仟元。
上一篇: 本网汪群律师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辩护
下一篇: 医疗纠纷一定要做鉴定才能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