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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群律师为张某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获得不起诉

2021-01-02 12:59:00 221 来源:

张某,男,2017年因涉嫌诈骗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洪山区派出所。

具体案情如下:

2016年6月,李某某将彭某某介绍给张某认识,后彭某某主动向张某提出利用张某的人脉资源,采取居间加劳务的方式做工程之后,张某介绍彭某某承接两个工程,彭某某转账给张某预付30万人民币作为居间和劳务费用(同样存在该情况的还有陈某某)。张某介绍了上述项目的董事长、法人、负责人等,但因为彭某某自己的原因(没有实际施工资质、报价不能通过等),没有中标。

期间,张某与彭某某在合作联系工程时,两个人以记账的方式经常打“跑得快”,赌注很大,由于彭某某总是输,最后结算,其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转过十几笔共计30多万元赌债。

因为工程没有中标,彭某某、陈某某分别找张某退钱,张某已经答应并退还陈某某一些,而彭某某却要求所谓赔偿达几百万元,要挟张某不给赔偿就报警,张某认为自己没有拿那么多,双方多次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彭某某作为刑事案件报警立案,本案遂发生。

本网汪群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向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而张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没有虚构、隐瞒真相的行为,故本案并非是一起刑事诈骗案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本案侦察机关涉嫌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且侦查活动中存在洪山区侦察机关没有管辖权、延长羁押期限和辨认程序不合法、证明案件事实即张某无罪的客观证据均未调取(或拒绝附卷),且存在诱供,侦察机关拒绝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拒绝告知案件移送情况,严重侵犯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等程序违法现象,建议检察院监督纠正的辩护意见,建议不起诉并尽快释放犯罪嫌疑人张某。

该辩护意见为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最终决定对张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