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洪山区欢乐大道特1号东湖国贸中心A座(宏泰大厦)18-19楼
承办案件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承办案件

汪群律师为黄石某铜材公司合同诈骗案二审辩护

2021-01-11 15:56:00 249 来源:

黄石某铜材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被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黄石某铜材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六百万元;二、被告单位黄石某工贸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三、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柯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六、追缴被告单位黄石鑫鹏铜材有限公司、黄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单位;七、从被告单位黄石某铜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柯某某、江某某等处扣押、查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黄石某铜材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石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认为一审事实、法律认定错误,向法院提起上诉。

汪群律师接受委托,作为二审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判决“推知”上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错误的,上诉人没有诈骗银行的故意;上诉人没有欺骗大冶某铜业有限公司,没有使其陷入错误;上诉人具有偿债能力,其所获取的款项一直在银行系统内周转,按约定用于支撑上诉人或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未他用,故某铜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提供的担保资料是客观真实的,贷款银行在授信审查中的不作为,授信额度虚增,贷款银行存在重大过错,故申请贷款的核心资料是真实客观的,银行在授信审查中存在过错。

该辩护词大部分为法院接受,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维持其他判项;二、上诉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三、上诉人柯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