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7-09 00:00:00 341 来源:
作者:杨璐 立丰刑事专业委员会
法释〔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

临近春节,是阖家团圆的时刻,也是不少单身朋友在家人的殷切期盼下,踏上相亲之旅的高峰期。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相亲已然成为许多人寻觅爱情与伴侣的热门途径。想象一下,在温馨的咖啡馆里,你与对面那位充满期待的相亲对象相谈甚欢,可你是否曾想过,这看似浪漫的场景背后,竟隐藏着诸多与法律紧密相连的问题?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犹如一场及时雨,为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指引。今天,就让我们一同深入探讨,在相亲过程中,如何巧妙运用这部司法解释,为我们的爱情之路保驾护航。

曾经,金先生与袁女士通过相亲结识。起初,两人虽未一见钟情,但双方父母却十分满意,在父母的催促下,相识仅 3 个月的他们便开始同居,并很快订了婚。
订婚宴后,金先生的父母为了给两人准备婚房,主动提出出资 200 万支付一套价值 330 万房子的首付,并出于对袁女士的重视,在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上都加上了她的名字,此后金先生独自承担每月的还贷。
然而,好景不长,就在双方父母敲定婚期之时,金先生与袁女士却因生活观念的差异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金先生花钱较为随性,享受生活,而袁女士则较为节俭,对金先生的消费习惯多有不满,经常数落他。金先生觉得袁女士还未过门就对自己管东管西,心生厌烦,最终提出分手。
分手后,金先生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房产的更名手续,去掉她的名字。但袁女士却认为,金先生父母将她的名字加到合同上,就意味着赠与了她房产份额,即便如今分手,她也理应获得一部分房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金先生无奈之下,将袁女士告上了法庭。

在金先生与袁女士的这场房产纠纷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裁判依据。根据该解释,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里,金先生父母出资支付首付,虽在合同上加了袁女士名字,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将房产份额赠与她。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未共同生活等因素,判决房屋归金先生所有,金先生则需对袁女士进行适当补偿。
这一案例警示我们,相亲时若涉及房产问题,一定要明确房产的出资情况、登记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赠与约定等,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你是否清楚,这些赠与在法律上的性质和效力存在差异呢?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赠与,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然而,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像彩礼、大额房产或贵重物品的赠与,在法律上被称为 “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意向破裂,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时,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受赠财物。
例如,钱先生在与孙女士恋爱期间,为表诚意,送给孙女士一辆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并明确表示是为了两人结婚而送。但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此时,钱先生有权要求孙女士返还汽车,因为该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如今结婚目的无法达成,孙女士继续占有汽车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为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 。夫妻另一方有权诉请返还。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相亲过程中,了解对方的债务状况同样至关重要。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巨额债务,婚后债权人找上门来,而这些债务又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那么另一方很可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这无疑会给婚后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
比如,郑先生在相亲时对刘女士隐瞒了自己因赌博欠下的巨额债务。婚后,债主频繁上门催债,刘女士这才知晓真相。由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也未经刘女士同意或追认,最终法院认定此债务为郑先生的个人债务,刘女士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相亲过程中,坦诚是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石。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亲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债务情况等重要信息。

倘若一方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如严重的心脏病、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并且,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样,在财产和债务方面,如实告知也是对双方负责的表现。若一方隐瞒巨额债务,婚后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经济压力,影响家庭生活的稳定。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亲过程中,难免会涉及财产往来,如赠送礼物、借款等。此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如果是借款给对方,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要留存好转账记录。若是赠送大额财物,最好能有书面的赠与协议或者聊天记录等,表明赠与的意图和条件。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王女士与赵先生相亲后确定恋爱关系,赵先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王女士借款 20 万元,并承诺很快归还。王女士出于信任,通过微信转账给赵先生,却未让他写借条。后来两人感情破裂,赵先生拒绝还钱,王女士因缺乏有力证据,在追讨欠款时困难重重。
当在相亲或恋爱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不要惊慌,也不要盲目决策,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是明智之举。
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你提供准确、实用的法律建议。比如在处理彩礼返还、房产分割等问题上,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你分析利弊,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面对一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时,律师也能帮助你提前预防,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相亲并非仅仅是浪漫的邂逅,其中蕴含着诸多需要我们谨慎对待的法律问题。通过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相关内容,我们能够在相亲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爱情之路更加顺遂。希望大家都能在相亲中收获美好的爱情,同时也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开启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总结与展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我们在相亲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全面且细致的指引。它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我们的爱情和婚姻遮风挡雨;又似一座明亮的灯塔,照亮我们在情感道路上前行的方向。
在即将到来的春节相亲之旅中,希望大家都能将法律知识牢记心间,保持理性与谨慎。既要勇敢地追求爱情,敞开心扉去接纳他人,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精心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以法律为坚实后盾,在爱情的海洋里乘风破浪,驶向幸福美满的彼岸。
(作者介绍:杨璐律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立丰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武汉市青山区司法局社区律师,武汉万达集团商业管理和文化旅游板块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