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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汪群律师、吕桂青律师为孝感市X县公安局L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辩护

2023-01-10 16:02:17 691 来源:汪群、吕桂青

L系孝感市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于2022年3月被孝感市X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5月被执行逮捕。

本网汪群律师、吕桂青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发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L是否构成受贿罪、部分事实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考虑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

为此,二位律师根据本案事实、案涉罪名的法律规定,收集了相关司法解释、实务理论文章,并进行类案检索。同时,多次会见L了解案情,征求其意见,沟通辩护方案。

因为本案中部分事实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刑罚制度和L自己的切身体会,L在当地律师见证下主动要求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但希望本网律师出庭时客观、依法辩护。经多次积极主动与检察官(监察委)沟通案件情况、并提交《L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后,最终确定了L本人认罪认罚,出庭辩护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部分事实作无罪辩护,对徇私枉法罪和其他事实作认罪认罚的从轻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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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辩护律师开庭时称:“辩护人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本案指控的部分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对该罪名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同时,根据两院三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即防止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依法宣告无罪的规定,辩护人将对部分罪名行使独立的辩护权利,以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辩护人继续沿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内容,认为L不构成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起诉书》中受贿罪列举的款项往来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与L的职权没有关联,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取的利息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定性错误;滥用职权罪部分指控的事实系当时内部管理不规范、L没有严格执行办案流程的客观反映,其并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损害法律的尊严,也没有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不符合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中,L仅为该案挂名的主办人,所有的办案流程要向局领导汇报、请示,W为实际主办人,L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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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辩护意见改变了相关办案机关对L施以重罚的初衷,《起诉书》较《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受贿金额减少,对其他罪名指控的案件事实及危害后果的表述明显轻缓化。L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L认罪伏法,本案达到了辩护人尽******努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