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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集团诉讼:湘隆时代50余户业主喜获赔偿,本集团诉讼案件圆满结案

2011-07-23 13:17:20 367 来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隆时代51位户业主委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代理其与武汉湘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迟延交付纠纷一案,本所指定的承办律师汪群、何炼高秉承“勤勉、尽职、规范、依法”的代理原则,在本所汪少鹏主任的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和人民法院的耐心调解,并征得双方自愿同意,业主与开发商调解结案,已喜获赔偿。

2007年至2008年期间,开发商与业主订立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款的支付、交房的条件和交房时间,若双方不按合同履行,需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当时因房市走低,有些业主犹豫不决,延迟了房款的支付(或没及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有十户业主还提出了书面解除合同的要求。2008年12月28日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因各种原因该房屋不能按期交付,开发商承诺按合同履行并主动支付部分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至2009年底,房市再次涨高,开发商称可以交房,但其未出示符合约定的交房文件,并称需先按其设定的方法计算完违约金后才让收房。双方不能就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交房事宜达成一致,故委托本所寻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律师介入后,查阅了开发商提供的交房材料,认为开发商提供的交房材料欠缺,不具备交房条件。遂向开放商出具《律师函》,要求开发商配合提供完整的交房文件,如果达到交房条件再组织业主收房。但该《律师函》的要求遭到开发商的抵制,开发商坚决要求将违约金的计算作为收房的前置条件,业主无何,只好请求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立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承办法官做了多次的庭外调查,开庭达十多次。又系该案为群体案件,涉及面广,经该院法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期间有4户业主急需收房自行撤诉。后来经大家的共同努力,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发商同意2010年9月1日交房。但其仍要求扣减部分业主逾期付款(办理银行按揭)的违约金、交房前的物业管理费和“不可抗力”的45.5天,并且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比例。按照开发商的计算方法,有的业主只能获得100多元的赔偿。后经该区人大调停、由该院分管院长出面做工作,经业主密切配合,多次协商后,分四批与开发商达成调解,没有扣除业主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收房前的物业管理费。因当年雪灾严重,适当扣除雪灾延误的时间。最后调解书确定,开发商赔偿给业主最少的一户违约金为23000多元,最多的一户近80000元。业主在2011年4月中旬前分批领取了违约金,并到法院办理了调解退费手续,至此本案已圆满结案。

通过该案的代理,本所依法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和赞誉。也给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开发商一个警示和教训,净化了房地产交易中的不良环境,促使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交房义务,否则将承违约责任。

同时也希望本案例给处于逾期收房的广大业主一个信心和勇气,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