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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为朱某某等人诈骗罪一案做再审辩护获得改判

2021-01-12 11:18:43 318 来源:

朱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2015年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某犯诈骗罪,有70笔犯罪,诈骗金额6143444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朱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孝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某不服该刑事裁定书,委托本网汪群律师提起申诉,该申诉获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汪群律师作为朱某某的再审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有的犯罪事实必须以案件客观证据为基础,要对每一笔事项进行甄别,客观分析,排除主观臆断;汪群律师列表逐笔分析,提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诈骗70笔、诈骗数额为614344元;原判决、裁定认定本案事实错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证据不能构成完整的锁链;本案取证程序和认定的方法上均存在问题;法律适用上,再审被告人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间量刑,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大部分为再审法院所采纳,最终改判申诉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其他申诉人均获得较大幅度的减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