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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订立后,岂能因房价上涨就另卖他人

2021-01-17 10:19:26 314 来源:

丁某某,男,2016年5月25日,与袁某某、翠某某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托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对案涉位于江岸区同鑫花园的某房屋进行居间买卖服务,约定了房屋总价、付款方式(公积金和商代组合贷款)及违约责任。6月25日,丁某某向袁某某按约定支付了定金,但第三人经纪公司与袁、翠二人却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贷款面签申请手续,导致银行房贷时间延迟。到银行通知发放房贷时,房屋市场价格已快速上涨,袁某某与翠某某以自己存在损失为由拒绝履行交房义务,并将房屋另售他人。

9月1日,丁某某委托本网负责人汪群律师和张小丽律师代理本案,丁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袁某某、翠某某作为被告,经纪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汪群律师,张小丽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后,收集了武汉房价快速上涨的客观信息,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被告拖延办理作为前置条件的银行贷款手续,房屋过户时间也应当顺延。被告作为违约方,解约理由不成立,不仅无权解除合同,还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丁某某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同。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袁某某、翠某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但由于案涉房屋已由被告袁某某、翠某某出售给案外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两人返还原告购房定金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3000元。该案由袁某某、翠某某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审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