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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群律师为倪某某故意伤害罪进行二审辩护获得改判

2021-01-18 13:10:27 352 来源:

倪某某,男,2017年被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施工纠纷,倪某某等人采用砍刀等工具围砍致使被害人罗某某全身机械性损伤多达十四处,脏器大出血而死亡;张某某全身复合性外伤六处,达到轻伤标准。一审法院判决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倪某某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汪群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倪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该事件发生在特定的混乱时期,系当时的政府不作为所导致。其应与普通的故意伤害案区别开来,在量刑时应当对上诉人从轻处理;被害人一方多次冲击工地,具有过错,上诉人一方在多次寻求政府救助无果后,采取了自救措施,具有正当防卫性,应当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上诉人在整个事件中处于从属被动地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死者在获得相应赔偿后,上诉人仍愿意赔偿其家属,态度真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与本案同案犯肖某某相比,同一审判庭对本案量刑结果严重失衡,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应当改判的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大部分为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上诉人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