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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定要做鉴定才能解决吗?

2011-06-27 16:27:00 331 来源:

出现医疗纠纷,医院都主张自己没责任,在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下,要想让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要求必须做相关鉴定,证明医院有过错或过失,医院才能赔偿或补偿;如果起诉到法院,为了限制患方滥用诉权,各地法院也要求患方起诉时有相关鉴定资料证明医院有过错或过失,方能立案受理。鉴定好像成了解决医疗纠纷的前置条件,如果没有做鉴定,难道就不能解决医患双方的争执或矛盾吗?

【案情简介】

去年年底,武汉市城中村村民呼某因预产期临近春节,到医院咨询得知可以剖腹产提前让婴儿出生,在做了相关检查后,呼某听从了医院的建议决定提前剖腹产。剖腹产手术非常顺利,产下一男婴,当时阿氏评分也非常健康,患者家属喜出望外。但婴儿在产房进行清洁护理后,被送进温箱,婴儿奶奶发现婴儿口中老是流口水,哭声变异、渐消,婴儿皮肤紫绀,赶快问医院工作人员,答复是正常反应。随后婴儿被送入产房处理,婴儿情况稍有缓解,再次送入温箱。一个半小时后,婴儿再次缺氧,经抢救无效转院后死亡。

患者家属非常悲伤,她们认为是婴儿出生时,医院在产房内进行清洁护理给婴儿洗澡时,洗澡水呛入婴儿体内,导致婴儿窒息死亡;医院认为新生儿刚出生时缺氧非常普遍,造成死亡的原因很可能是心肺发育不全或有遗传因素,医院操作没有任何责任。双方相持不下,患方家属无何找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此时已是元宵节后了,婴儿尸体一直冷冻保存于殡仪馆近20天。医院希望做尸检以确定婴儿死亡原因,但婴儿亲属不同意。

【律师分析】

汪律师分析:对医疗纠纷,特别是造成婴儿死亡的情况下,对婴儿的尸体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这是处理双方争议的最客观、最准确的办法。它不但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但更要考虑当时的客观情况:婴儿的近亲属是否同意做尸检;尸检的结果能否客观真实。

汪律师认为,婴儿近亲属对尸检的态度是能否做尸检的决定因素,如果婴儿近亲属不同意尸检,是不能做尸检的;另一方面,做尸检的时间会影响到尸检结果的客观真实,根据病理学分析,应当在婴儿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尸检时间是能否做出客观、真实尸检结果的重要保证。本案是否决定尸检,应当慎重考虑。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做相关鉴定,医疗纠纷就一定不能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他法律、法规均认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法律效力。如果医患双方对诊疗的经过没有争议,或双方对损害的原因能达成默契,双方可以直接协商赔偿事宜,而不必对事故的成因进行鉴定。

【处理结果】

汪律师根据患者亲属的授权和以上法律分析,与医院院长多次沟通、协商,最后院方接受患者不做尸检和相关鉴定的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补偿(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另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用4000元,补偿(赔偿)婴儿殡葬保存等处理费用1500元,共计65500元,患者家属接受以上补偿(赔偿)放弃其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