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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为无责任的机动车辆,其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2011-06-27 15:18:25 264 来源:

袁老师坐出租车送她儿子上班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具体见前述“交通事故认定为无责任的机动车辆,其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2010年4月11日经汉阳区人民法院(2010)阳民二初字第137、138号判决书判决:1、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分别赔偿袁老师和其子12000元;2、肇事司机分别赔偿袁老师和其子42906元(已冲抵已付款13739.78元)、24346元(已冲抵已付款4578.47元);3、出租车公司、承包人对第2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原告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