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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刀下留人——记本网刑辩团队毒品案件的又一次成功辩护

2016-12-15 21:55:38 228 来源:

近日,由本网汪群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案,历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再审,通过近两年的成功辩护,将原一审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判处死刑案件改判为缓期二年执行(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保住了徐某的生命。

原《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预谋从云南省昆明市多次购买毒品“麻果”17000余颗(1368.9克)回湖北省大冶市贩卖。购得毒品后,第一次分装在一根汽车轴承内以快递方式运至武汉市,由林某交给了被告徐某。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并扣押了100颗“麻果”,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审起诉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认定徐某等人贩卖毒品麻果17000余颗(1368.9克),判处被告人徐某在内的三名同案犯死刑立即执行。

本网汪群律师接受被告人徐某家属委托后,对案件卷宗进行了仔细清理、分析,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汪群律师形成辩护意见后提交本网刑辩团队讨论,得到首席顾问汪少鹏律师的肯定和刑辩团队成员的大力支持,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原《起诉书》和一审判决认定徐某第一次贩卖14000颗麻果(1080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在五个“不清”:1案发时间不清楚;2本案参与人员未查清;3本案当事人供述麻果交易的数量和价格相互矛盾,不清楚;4麻果交易的过程,款项如何支付、如何运输未查清;5该批麻果是否交付不得而知,如何交付去向不明。并以图表的形式向合议庭展示上述矛盾和冲突,认为该事实没有查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该笔指控不成立。

其次,本案搜查、鉴定的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一是对徐某住处搜查时没有制作搜查笔录,严重违法,其扣押清单不能证明被扣押的物品来源于徐某的住处;二是由于鉴定所用检材的同一性无法证明,《鉴定意见书》错误,所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应当排除。

最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是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有限,不应判处死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徐某虽有一些贩卖行为,但其购买的麻果主要是其自己食用,并没有流入社会(假设第一次购买的14000颗麻果确实存在,但因存在质量问题而退还),且本案查获麻果数量并不多,比照已有的类似数量、情节的判例,建议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不应判处死刑。

最终,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事实即麻果数量存在问题,本案被告人罪不至死,采纳了汪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本案被告人也认罪伏法,不上诉。

通过本案的代理,再次体现本网首席顾问律师的大力支持和刑辩律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向法庭展示了本网出庭律师娴熟的辩护技巧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取得了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体现了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