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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性侵案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调解:汪群、陈儒坤律师成功调解一起涉嫌刑事犯罪赔偿(补偿)案件

2011-06-27 16:31:00 253 来源:

2007年9月的一天,致害人岚某某伤害吕某某,但吕某某当时没有报警。第二天找到汪群和陈儒坤律师,吕某某因各方面的原因,也不愿立即报警,称视岚某某的善后态度来决定是否报警,希望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代理其处理善后事宜。在听取吕某某详细的事发经过后,两位律师经吕某某授权,采取视岚某某的态度来决定是否接受协商解决的方案,并保留追究岚某某刑事责任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收集了事发时的相关证据后,汪群、陈儒坤律师通过电话核实了岚某某的身份和事发经过,明确告诉岚某某已构成刑事犯罪,并以证据的形式进行固定。后应岚某某的主动请求并征得吕某某的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岚某某伤害吕某某达成相关赔偿(补偿)。

虽然该案从和谐社会出发,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致害人主动提出赔偿(补偿)而协商解决,但双方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作为律师,事发后只能将双方的伤害(代价)减少到最低的限度,但为了防范于未然,汪群、陈儒坤律师仍要告诫大家:既要善于保护自己,有防范意识;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一时之糊涂自毁美好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