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 13:23:28 370 来源:
岁末年初,我轮值主持“第十一期立丰刑辩沙龙”,以《浅谈刑事辩护——庭审实质化下的法庭辩护》为主题进行了专题分享。经整理,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庭审实质化的出台背景着手,对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列举了刑辩律师(即辩护人)当前的辩护风格、方法,分享了以涉黑涉恶案件为代表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办案心得体会;第三部分以庭审顺序为主线,重点介绍了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发问、质证、辩论等具体环节的七个实务技巧,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供大家参考。
——汪群
第一部分 庭审实质化
01 庭审实质化实施的背景
近年来呼格奸杀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念斌投毒案……,这些案件有的亡者归来,有的真凶另有其人,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随着各种冤情大白于天下,多年前沿袭的刑事诉讼制度、审判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要改变“庭审走过场”、“刑事庭审虚化”的问题;
要改变“刑事审判先入为主”、“先判后审”、“先定后审”的局面;
最终实现的目的: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公正审判的现实需要。
02 何为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
庭审实质化是指要让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是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两者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庭审实质化为基本抓手,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前提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实现繁简分流,使法庭真正成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场所,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03 “庭审实质化”与“以庭审为中心”的发展历程
2013年后出台了不少文件,一种是如何规范开庭、加强查清事实、认定证据,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加法措施”文件;另一种是关于速裁、认罪认罚,进行繁简分流,同时出台的一些“减法措施”文件。从制度保障上真正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第二部分 庭审的辩护风格和辩护方法
01 因人而异,风格不同
“积极进攻”型辩护:辩护人开庭中主动出击,抓住公诉人的薄弱环节穷追猛打,咄咄逼人,表现出很强的专业自信。
“沟通和谐”型辩护:庭审中辩护人应对自如,点到为止,注重沟通,庭审如行云流水,波澜不惊,与各方和谐共处。
“消极沉闷”型辩护:辩护人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消极应付,不愿发言,要么同意被告人意见,要么沉默是金,一言不发。
“消极沉闷”型的辩护难以得到认可,但“积极进攻”型辩护和“沟通和谐”型辩护,哪个更好呢?这两种不同的辩护风格不存在好坏之分。辩护人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后,一般会与公诉人及法官沟通。如果不能沟通、不好沟通或沟通效果不好,且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不妨采用第一种积极进攻的方式;若庭前沟通顺畅,案件事实和处理意见控、辩、审三方可以达成共识,庭审就不要搞得剑拔弩张,建议点到为止。
02 因案而异,维度不同
单一罪名单一事实的案件:辩护人认真审查事实,若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量刑上考虑认罪认罚,做量刑辩护;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做无罪辩护。
多罪名或单罪多事实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要进行严格审核。审查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是否精准;每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重复指控;罪名、事实无异议部分建议顺势而为,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要做无罪辩护;构成犯罪但罪名错误(加重的罪名),要予以纠正。
复杂案件、涉黑涉恶案件:此类案件涉案罪名广,案卷多,时间跨度较长,经常存在案件事实被重复指控。辩护人要注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关系,下文详述。
03 程序不同,重点不同
速裁程序:辩护人重点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认罪是否真实自愿,量刑是否适当,主要是量刑辩护。
简易程序:辩护重点在适用主体的适格性、事实认定的有效性、程序适用的合法性上,依然主要是量刑辩护。
普通程序:辩护人要对案件进行全面、严格、认真的审查,如案件管辖是否适格、证据收集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否有效、是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等等。
04 涉黑涉恶,辩护心得
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依法辩护:坚持“三个在法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辩护人不能主动缴械,不能怠慢松懈。
坚持专业辩护思路,策略灵活:涉黑案件四个特征要界定准确,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有人数规模的门槛;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参加者与正常的生意伙伴、亲属、存在血缘关系人员的区别;组织规约、帮规与社会伦理、纪律的关系;经济特征与合法收入的关联,三类人员正常收入与以商养黑的区别,等等。辩护人必须坚持专业的方向和灵活处理方式。
坚持勤勉尽责原则,恪尽职守:以2020年9月我与刘泽博律师在长阳辩护的涉黑案件为例,虽然该案辩护准备时间短、案卷多、罪名复杂,但在庭审中,我们对案件的熟悉程度、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仍然受到了法庭的高度认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办案时间多么紧张,工作任务多么繁忙,辩护工作一点也不能省,都应该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坚持职业伦理道德,接受考验:辩护人的职业道德或职业伦理是******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坚持无罪的案件,辩护人能否受托(司法机关谈话)去做认罪认罚的工作?我认为,辩护人只能告诉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讲明当前政策,绝对不能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要坚持客观事实,无论涉黑案件判决的结果如何,要有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精神。
坚持善良感化法官,有效辩护:首先,善良是最好的辩护,司法人员在终身负责制下,会坚持自己的独立见解,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辩护人要触动他们的良知;其次,法律观点产生共鸣,若辩护意见与公诉人、法官的意见不谋而合,那么在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时,可能会转化为办案人员意见,并由其主动向决策者介绍、反映或汇报;最后,如果辩护意见上升为承办法官的意见,获得集体讨论的通过或决策者的认可,被法庭采纳,即最终实现了有效辩护。
代表性的案例是:2018年10月31日,我与何炼高律师受立丰所指派出庭为孝感严某、王某“双头”涉黑案件进行辩护。该案侦查阶段就被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进行了详细报道,起诉时,王某被指控为组织、领导者,作为其辩护人,我们压力很大。开庭后,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王某不构成组织、领导者”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承办法官的认同,上会讨论并通过,实现了有效辩护。
坚持百折不挠精神,内心强大:在庭审中,辩护人可能会受到各种挫折,如法警的违法行为、公诉人的反对、法官的打断,甚至其他辩护人对委托被告人的指控……,辩护人不仅要具有强大的心理素质,不屈不挠,还要积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法官就是庭审的“皇上”、“主宰者”,必须尊重法官的指挥。
辩护风格因人、因事、因局不同,在庭审中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大道至简,我们要不断的去实践、分析、积累,刑辩风格才会逐渐成熟,刑辩方法才能不断推陈出新,刑辩技巧才能不断的完善。
第三部分 庭审中的辩护技巧
01 注重开庭细节,体现专业
律师要着律师袍开庭:辩护人穿律师袍出庭,既能够时刻提醒法庭,律师肩负着辩护职责,也是律师对开庭的敬畏,对出庭人员的尊重,有利于法庭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
控辩双方保持对等地位:如众多辩护人参与开庭的案件中,座位不够,让辩护人坐到听众席或者法警的位置,就是控辩双方不对等、控辩失衡的表现,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双方的坐位也很重要。
善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2018年12月,我和杨新堂律师在河南信阳某区法院开庭,一到庭就看到法庭装有老虎凳、被告人穿着囚衣,感觉不对。我们查到《法庭规则》中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规定,与合议庭充分沟通,最终法庭决定让被告人脱去囚衣参加庭审。
辩护人需要专业,更需要勇气。辩护人对法庭的敬畏,但不是害怕,特别是在真理面前,辩护人必须仗义执言,有理、有据、有节的维护自己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02 非法证据排除,去伪存真
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庭前(或者庭前会议)、开庭三个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其方法与范围,具体适用上述表格中文件对应的条款。
辩护人虽没有证明非法证据的义务,但应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刑讯逼供、威胁、诱供或其他非待遇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如取证地点、取证人员、取证时间是否合法,以及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伤痕、淤青照片、治疗病历;同监室室友的陈述笔录等也都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
03 精心准备发问,揭示事实
很多案件都是通过庭审发问来揭露客观事实,引起法官的注意。辩护人的发问可以折射出辩护思路,甚至法官总结庭审的焦点问题,也可能根据发问的内容来进行。
如何发问:根据阅卷情况和辩护词的要求,准备精准的书面发问提纲,要明知故问、问有所指,答有所利。
敢于打断公诉人的发问:在发问过程中,如遇到公诉人诱供、威胁被告人的情形,辩护人要及时打断,果断提出反对,简要说明反对的理由。无论辩护人的反对是否被法庭采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打乱公诉人发问的节奏和思路。
直面公诉人的反对或打断:辩护人发问中也会经常被公诉人打断,此时辩护人要与法官沟通,争取获得法官的支持,提请法官制止公诉人无理的反对或纠缠。辩护人庭前精心准备书面发问提纲,保持清晰的发问思路,以免被打断时慌乱。
要对公诉人发问进行“补刀”:对公诉人明显不利于被告人的发问,辩护人就要善于引导,让被告人按照有利于辩方的思路去回答,可以列举几种:
“偷梁换柱”型发问
例如:公诉人问出的结论:共同伤害案中我们打了对方。
辩护人问:你是否动手打对方?
被告人答:我没有,是张三打的。
(被告人是无罪的或从犯)
“承上启下”型发问
例如:公诉人只问到被告人殴打了被害人的事实。
辩护人问:你为何要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答:因为被害人先动手殴打、推搡我,我被迫还手。
(被告人属正当防卫行为或被害人有过错)
“精准锁定”型发问
例如:公诉人问出被告人回答盗窃金额很大。
辩护人问:具体金额是多少?
被告人答:1000元
(可能不构成犯罪,仅为治安拘留)
庭审发问环节,容易发生对抗,无论公诉人、法官对辩护人如何进行反对或者打断,辩护人都要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不能失去理智,要让庭审顺利地进行。
04 依法依规质证,有理有据
质证是对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并简单说明理由。庭前可以制作书面的质证意见或提纲,向法官、书记员提交一份,既便于引导其思路,也便于庭审记录,使得质证意见更容易获得认同。
辩护人要注意质证中的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与转化。
05 抓住辩方举证,改变认知
辩护人虽没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但有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之义务。只要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有利的线索,有提交说明的义务。既然开庭专门设置了这个环节,一定要重视,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材料,要抓住机会举证。
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均可以成为辩护人举证的内容,哪怕是被告人表现良好的书面奖状、荣誉,防疫救灾、捐赠证明,等等,都可以让法官进一步了解被告人,可以促使法官充分考虑从轻情节。
06 夯实法庭辩论,忌假大空
注意详略得当:辩护人是宣读辩护词,还是大概说一下提纲就可以,还是口若悬河侃侃而谈?要视庭审情况而定,若质证意见已经很详尽,而且事实非常清楚,这种情况下哪怕是辩护词准备的非常充分,也要概括,简单的说。如果涉案被告人不多,庭审时间不长,法官很想听一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家都抱有期待,这种情况下可以详细说一说。若书面辩护词准备的很充分,内容很熟,那么也可以侃侃而谈,但要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在一些被告人多、事实复杂的案件中,庭审时间非常紧张,法官不会让一个没有准备的辩护人在庭审上泛泛而谈。因此庭前要进行书面辩护文稿的准备,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是否脱稿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辩护人脱稿侃侃而谈,很有范,一定是大律师;相反,拿着稿子宣读的人水平不高,这个观点比较偏激。“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无论是否脱稿,把心中所想、应当表达的辩护意见发表在法庭,这是最重要的,辩护词本来就是可以宣读的。如果经过充分准备,案件事实了然于胸,自己表达很顺畅,是可以脱稿的。如果事先没有准备,案情不清楚,辩护意见再怎么振振有词、慷慨激昂,除了言之无物、假大空,其实什么也没有。故事先一定要准备,只有准备充分,才能抓住法官耳朵。
不要为了做“侃侃而谈的大律师”,而忽视内容的准备,并不是照着稿读就没有水平,也不是泛泛而谈就是大律师。内容与形式并重,甚至内容更重要,不要为了风度而失去温度。
07 抓住最后陈述,以情动人
最后就是被告人陈述,控制在一到两分钟,主要是被告人谈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期待。开庭前辩护人要会见,进行指导、模拟,以免开庭时被告人紧张。被告人的表述一定要真诚,是真情实感的流露,以情动人。
结 语
刑事庭审是辩护人的“大考”,是所有辩护工作的集中展示。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中,个人认为必须做到四个方面:
1.精通规则:不仅限于实体法律、程序规定,还有专门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等规程,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辩护人一定要用法律武器装备好自己;
2.精心准备: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书面材料很重要。我们必须要做好事前、事中的充分准备,只有准备充分,关键时候才能不掉链子,顶得上去;
3.不屈不挠:百炼成钢,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要坚忍不拔,刑事辩护需要坚持不懈,有“打不死”的精神;
4.积极探索:好的经验,都是通过各种尝试才得出来的,要大胆的去实践、探索、不断总结,才能真正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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