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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汪群律师受邀参加“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暨京都(海口)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并作为与谈人发言

2021-04-29 10:05:22 648 来源:


2021424日,立丰律师事务所携手京都律师事务所、威盾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刑事法治新动态与刑事辩护高端论坛,暨北京京都(海口)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南大学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本网汪群律师受邀作为与谈人发言,获得一致好评。


(以下是发言内容)

尊敬的各位老师、律师同仁们,上午好!

  感谢主办方,让我站在这里有一个学习和发言的机会,刚才听了几位老师、大咖的讲课,我受益匪浅,在我们这个板块,我注意到主持人介绍了曾经资深的法官——臧老师,还有张会长和张启明大律师,他们曾经都是从检察院出来的,而且干了多年的检察官,我是2006年执业的,让我这个执业多年的律师还是感觉到有一些压力,因为面对曾经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弱势的一方,也是个开场白。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犯罪主体、公民的日常生活与工作、金融犯罪与经济管理、知识产权这四个方面,今天上午讲到的金融、经济犯罪的占比已经达到了一半,刚刚臧老师从立法的背景、发展趋势和辩护应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观点明确,非常精彩,听完臧老师的讲解,我感受到这次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个是罪名的叙述更加的清晰、全面、专业;

第二,金融犯罪的刑法加重了,进行了强势威慑,特别从附加刑角度把原来最高的处罚五十万元放开了,以前我们以亿元为单位的非法所得,可能有人把它可以作为一个犯罪牟利的手段,现在就打破了,修改以后,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不敢、不愿再铤而走险,利用这个手段。

第三点,刑法的表述更加的科学、合理,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我们注意到原来是两档,现在变成了三档,它为什么变成三档?我个人认为它体现了刑法的一种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

张院长的发言从十八大以来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政策到中央国务院及两高一部的文件,结合他承办的案例,分析了修复社会知识问题,旁征博引,分析的非常透彻也很精彩,让我耳目一新。

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因为涉及到犯罪受到重创或者倒闭,到底是像社会上有人说的民营企业有“历史原罪”?是小妈养的?还是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的管制太多、太严?

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刑法对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的一种不平等的保护,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民营企业在成立之初,一般是没有多少资金积累,在资本的筹措上没有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支持,我查了一些统计资料,民营企业获得国家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但是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已经超过了一半,所以融资难、融资的成本高,导致很多民营企业为了筹措资金铤而走险。

其次,在市场的准入、生产要素的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对待,让民营企业在运营中的风险加大,容易触发逃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罪名;

再次,我国民营企业的管理相对国有企业来讲是不规范的,他们的法律人才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像职务侵占、行贿、受贿、挪用资金等是高发的罪名。

包括我们民营企业在最后的清算、倒闭过程中,也会导致民营企业的出资者为了经济上的考虑转移资产,进行虚假的清算、虚假破产,隐匿故意销毁凭证及会计报告等行为。

  随着民营企业不断地发展壮大,现在民营经济占到国民经济的60%,而我们的法律法规还停留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私营经济为辅的状态,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会暴露,导致目前的局面,很欣喜的看到,也是今天几位专家都提到的,国家已经在着手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的政策,从各个方面同等对待,作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除了张会长刚才说的方案意见我全部同意以外,我认为还可以在辩护中从以下方面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一是改变传统观念,推动立法司法中民营企业家和公有制经济的同等待遇,我们尽快地推动出台相关的政策法律文件,让我们在辩护过程中有法律抓手。

  第二,推进刑事合规,刚才樊教授已经提到了,进行事前、事中的控制。以刑事合规性文件这种内部防火墙来阻止或者隔离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实践中是有成功的不起诉的案例,特别江浙一带在推动这个制度。

  第三,我们要提高专业技能,分清刑民的界限,如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劳动报酬纠纷,等等。我们要分清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边界,才能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张启明大律师分享的内容与张院长很多是一致的,也非常精彩,我也非常认同,因为要超时了,我就不再展开。

  上述内容就是我作为与谈人的一点感受或者感想,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感谢这次组委会的辛勤付出,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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