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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13-08-25 00:00:00 292 来源:

      2013年4月23日,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发布了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此标准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陪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规定,包括:财产损失(车辆毁损及其他财产损失)和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死亡为100%)×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死亡为100%)×抚养年限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此外,还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含后续治疗及整容费用,均可以委托司法鉴定确定)、交通费、住宿费据实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参照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