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洪山区欢乐大道特1号东湖国贸中心A座(宏泰大厦)18-19楼
原创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原创文章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辩护

2020-07-10 00:00:00 389 来源: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辩护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群
党中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我想以此谈谈两个体会。
第一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应当坚持的两项原则。
自上述《决定》颁布后,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各地也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我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一定要禁止当事人“自证其罪”,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中应坚持两个原则:
首先,要坚持独立辩护原则。
我国《刑诉法》中规定:未经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从立法上明确律师辩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其独立于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即使当事人认罪悔罪,辩护人不能当然的认为当事人有罪。但辩护人不能脱离事实,事实上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并不一定清楚。需要辩护律师做出自己客观、独立的法律分析——法律客观事实是否构成犯罪,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有些地方的实施细则在适用上引入“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原则,《武汉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实行)》第一条就有明确记载,这与律师的独立辩护是一致的。
同时,辩护律师不能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但应当告诉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构成犯罪,认罪与不认罪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画地图,当事人选择线路”。
其次,坚持刑事证明标准。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同时提出三项证明标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定案的证据均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
不能因为当事人作了认罪的供述,辩护人就放弃直接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的调查、分析,不能减免办案机关的举证责任。应当严格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全面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从辩护人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认定当事人犯罪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个是全面、充分发挥辩护人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首先,从宽处理辩护工作可以延伸贯穿于整个侦查、起诉过程。
“以审判为中心”即将立案、强制措施,是否起诉,起诉罪名,量刑建议、适用审理程序等都以审判的标准纳入到审判工作的前沿,即审判准备。律师从宽处理的辩护工作也同样延伸到上述活动中,在该过程中存在程序与实体从宽的问题:如立案后当事人到案情况,可能涉及自首的认定;当事人的态度可能影响到侦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检察院也可能做不起诉决定;行为性质有分歧,涉及多个罪名的犯罪,可能以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轻罪起诉,建议从轻量刑和简化审理程序,等等。都需要辩护律师的见证、参与、引导、推动、争取,律师代为申请、申诉、出具建议或提出意见。使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情节被侦查、起诉部门所采纳、认可。从而获得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强制措施、审判方式和量刑情节,为当事人减少司法过程中的痛苦,也为在审判中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加大辩护律师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的重要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开庭。侦查、审查起诉和辩护工作都要在庭审中展现出来。针对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对本案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赔偿损失、被害人过错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都要进行系统的论述,层层展示,争取获得检察官的尊重和法官的共鸣,最终让审判庭确信被告人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对于第一审被告人未认罪认罚,上诉后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一定要重视并抓住这个情节。根据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二审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时,可以根据认罪认罚情况提出新的、更有利于上诉人的从宽处罚建议。辩护律师要积极引导、推动二审的从轻改判。
总之,在“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双方分工虽不同,但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上,两者是一致的,更多的是配合与合作。通过这个制度和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最终使更多的嫌疑人认罪认罚,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