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洪山区欢乐大道特1号东湖国贸中心A座(宏泰大厦)18-19楼
原创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原创文章

薄熙来案件审判程序之我见

2020-07-13 00:00:00 377 来源:

薄熙来案件审判程序之我见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群
    前几天,大家都在关注薄熙来职务犯罪案件的进程,我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也积极关注着事态的发展,特别是庭审过程(程序),是否像原来的陈良宇、陈希同职务犯罪案件一样,简单的走一个过程?(因为本人没有到庭审现场旁听全过程,对本案具体控辩双方证据并不知情,对其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不妄作评价。)
根据披露的信息,本次的审判确实作了充分的准备,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济南中院审理,8月14日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回避、公开审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8月1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就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发布公告,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8月22日上午8时43分,审判长宣布薄熙来案开庭审理。从审判前的程序安排看,严格按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布了法庭组成、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在开庭三日前通知相关人员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等,严格履行了开庭前的各项告知义务和确定庭审人员、对证据审查意见的工作,拉开了本案公开、公正审理的帷幕。
一、在开庭过程中,该案的审判体现了庭审的公开性。
    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本次的庭审全过程有新闻不断追踪报道和微博的不断更新,客观上反映了庭审的全过程,不再是象原来简单走走过场:2008年3月25日在天津开庭审理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当时官方只是简单地发布了消息,庭审被安排在只能容纳30多人的一间法庭,旁听席还没有坐满。庭审至中午12时暂时休庭,下午1时30分继续开庭,到下午5时,庭审就全部结束,陈良宇第二天即被押回秦城监狱;1998年7月原北京市市长、政治局委员陈希同因涉嫌贪污、玩忽职守罪被起诉,当审判长在电视上宣布其罪名成立并判处16年徒刑时,陈希同神态沮丧。在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陈希同没有任何发言,镜头大部分时间在拍摄他的劳力士手表。关于庭审现场的情况,也没有任何信息披露。这次庭审中五天的全过程由十几家新闻媒体现场转播,与原做法形成鲜明对比,信息公开、透明有质的飞跃,其公开性勿容置疑。
 二、庭审中也体现了庭审程序的公正性。
    普通案件开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证人基本不出庭,只对书面证言质证,很难保证司法的程序公正,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实体公正。但本案除了书证、证人证言、音频视频证据外,本案绝大多数证人均出庭作证,涉及面很广,保证了庭审程序的公正性。知名律师陈有西指出,本案的审理中高度重视用客观证据链进行指控,不是靠薄的口供和证人的书面证言。从受贿罪通过款的走向、经手人、旁证、物业所在、行贿细节审查、項目帮助关联性、家庭关系的明知证据入手,不强迫被告自证其罪,用证据链证明真相。从程序上保障了规则公正。
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庭的审慎态度是一大亮点。
 在五天的审判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申请均给予许可。无论是控方、还是法庭合议庭,都没有限制、随意打断被告的所有辩解,也没有打断被告辩护人的发问与质证。充分保护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权利,被告人薄熙来自我辩护长达九十分钟,这不仅在中国,恐怕在世界刑事审判史上也是非常罕见的。被告人薄熙来也认为审判是公正的、理性的。这也反证了本次审判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的成功。无论控方和辩方的指控、质证、辩论如何激烈,但作为合议庭成员,均没有限制、随意打断,也没有表现出对任何一方意见的肯定、支持或否定、轻视,体现了合议庭高度严肃、审慎和认真的态度,严格坚持公正的中立立场,堪刑事审判法庭的楷模。
但我个人认为,法治的进步不是一撮而就的,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次庭审也有不完美的地方。
四、谷开来作为关键证人没能当庭作证,是这次审判的瑕疵。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谷开来应该出庭作证。因为她是认定薄熙来贪污、受贿的关键证人,薄熙来对其证言有异议,且薄熙来也申请谷开来当庭对质,这完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可能法院认为其“没有必要出庭”,没有准许其请求。
其实,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学术界就一直对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有不同的意见,陈卫东教授一直主张不要删除“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前面的“或者”二字,但最终定稿还是删除了,使原来设计的证人出庭作证两种情形变成了一种情形,将证人出庭作证的决定权交给了法官。据介绍,最高院可能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作为一个程序条件。只能看以后的规定了,法律的实施很重要啊!
最后,本案审判的社会影响与法治意义。
有人将这个案件与1980年粉碎“四人帮”的案件称为建国以来的二次大审判,我个人认为,“四人帮”案件的公开审理,是具有改革意识的中国领导人拨乱反正的行动之一。开启了“法制”的大门,即用刑事审判制度来处理、解决社会事件,最终建立法制社会的开端,意在摆脱“人制”的干扰。而本案,则真正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建立与逐渐成熟,从程序上充分体现了公开与公正,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与33年前相比,显然这场审判更为精致。
无论结果如何,至少在过程(程序)上我们能感受到程序的公正,审判庭的公正、谨慎态度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虽然难免有些瑕疵),基本上让我们从一个“政治事件”转变到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让我们对法律有了信心和信仰,真正坚持了“法治”规则,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我将拭目以待该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