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4 17:12:20 744 来源:
曹某某,男,于2018年11月18日、19日凌晨驾驶无牌号采砂船在武汉市蔡甸区汉江八大渡口水域非法采砂2500吨、2279吨,经物价鉴定,上述江沙价值合计人民币124254元。2019年曹某某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
汪群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非法采砂行为仅为犯罪的起点标准,应按照该罪的起点刑罚作为法定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观动机仅仅是为了养家糊口,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最终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缴纳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