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INDEX
关于我们
ABOUT
业务范围
BUSSINESS
荣誉团队
HONOR
最新动态
NEWS
原创文章
ORIGINAL
承办案件
CASE
聘请律师
lAWYAR
联系我们
CONTACTUS
2020-12-31 16:30:36 305 来源:
法〔2020〕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