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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司法鉴定的“定制化”倾向

2026-04-02 00:00:00 8 来源:

引言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事实、界定责任轻重的核心证据,其价值建立在中立、客观、科学的专业准则之上。作为连接法律与科学的重要桥梁,司法鉴定本应是还原案件真相的“标尺”,但实践中却频频出现“定制化”倾向。部分鉴定机构围绕委托方的预期诉求开展鉴定工作,从检材处理到结论输出的各环节进行倾向性操作,不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也会削弱司法证据体系的公信力,这一现象值得司法实务界高度警惕。

一、司法鉴定“定制化”的实践乱象

司法鉴定“定制化”,本质是鉴定机构抛弃独立的专业判断,以委托方的诉求为导向开展鉴定工作的行为,该现象在司法会计鉴定、伤情鉴定、文物鉴定等多个领域均有体现,且贯穿于鉴定全流程,呈现出诸多有代表性的问题。

1检材选择性采用

检材是司法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其真实性、同一性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有效性。而“定制化”操作中,检材处理环节常出现择利取舍、基础要件缺失的问题。部分鉴定机构会根据委托方的预期结果,对能得出有利结论的检材,严格按照规范完成提取、封存、流转等流程并做好全程记录;对可能出现不利结论的检材,则简化操作流程,甚至存在虚假封存、回避提取的情况。

在笔者办理过的部分文物案件中,办案机关送检标的与原始涉案物品特征不符,更有甚者仅向鉴定机构提供照片而非实物,检材真实性、同一性存在重大疑问,但文物鉴定机构仍据此作出真伪及价值认定;部分经济案件中,关键财务凭证未被纳入鉴定范围,鉴定工作缺乏完整基础材料支撑;危险驾驶案件的血液酒精检测、故意伤害案件的伤情检材处理,也频繁出现检材流转记录缺失、封存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难以考证,让司法鉴定从源头就失去了基础。

2科学规范性缺位

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核心属性,专业设备检测、规范流程操作、依托客观证据研判,是保障鉴定结论客观的关键。但在“定制化”鉴定中,这些科学要求常被避重就轻,简化流程成为常见做法。如在文物鉴定中,本该借助X荧光光谱仪、密度仪等专业设备进行成分和材质检测,却仅以主观目鉴、经验判断替代;司法会计鉴定中,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对非法所得的计算结果是“天壤之别”。

更有甚者,完全脱离客观证据支撑,鉴定结论仅依赖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出,完全违背司法鉴定的客观要求。双人鉴定、多次复核等流程也被简化,让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3形式要件残缺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其形式要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鉴定人签字、资质证明、检材来源、检测数据等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但“定制化”的鉴定意见,常出现形式要件残缺的现象。从笔者办理过的案件来看,越是真实性、同一性、科学性存疑的司法鉴定意见,出现无鉴定人签名、未附执业资质、缺漏登记检材来源及流转记录的频率越高。

不难理解,毕竟谁都不愿意名字出现在错误和虚假的鉴定意见上。看似“被遗忘”的形式要件,实则是一种“逃避责任”之举。而这些明显存在形式缺陷的鉴定意见,却能毫无遮掩地进入司法程序成为证据参考,如同高考答卷不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的考生,能顺利考入名牌大学一样,不可谓不戏谑。

4结论倾向性输出

结论的倾向性认定,是司法鉴定“定制化”最核心的表现。部分鉴定机构会根据委托方的需求,通过前述选择性采用检验材料、选择性适用鉴定标准、模糊鉴定逻辑等方式,得出贴合委托方预期的结论。对贴合委托方预期的内容,详细列明检测数据、分析过程和推理逻辑,看似专业严谨;对不利于委托方的内容,则刻意模糊表述、直接省略。

有的案件,同一伤情在不同机构得出不同的损伤程度认定,同一财务事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因委托方不同出现涉案金额的差异认定,文物鉴定中无视专业标准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真伪判断。更有甚者,对同一鉴定事项,同一机构因委托方诉求不同,能出具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让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彻底偏离,沦为迎合需求的产物。

二、司法鉴定“定制化”的滋生症结

司法鉴定“定制化”倾向的出现,并非单一因素导致,而是市场运作、司法审查、行业监管、专业壁垒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各环节的问题相互影响,为这一现象的滋生提供了空间。

1逐利性导致专业底线让位于商业利益

自司法鉴定机构脱钩改制后,多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市场化主体,盈利成为其经营目标之一,这一转变本是行业发展的必然,但在缺乏清晰边界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部分机构出现了盈利异化的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机构将“满足委托方需求”作为争夺业务的重要手段。

如针对房地产领域犯罪收益的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若采用“收付实现制”,对某一个时间段公司资金的进出绝对值进行计算,可得出十几亿元非法利润;若采用“权责发生制”,纳入未完结项目的成本、大量应付账款、欠缴税费等,则利润缩水到几亿,甚至可能是亏损。

为了迎合委托方的预期,保住业务资源,部分鉴定机构逐渐忽视中立、客观的专业准则,即便面对检材缺失、同一性存疑、鉴定方法不科学等基础问题,仍按委托方诉求开展鉴定、出具结论,进而催生了定制化的鉴定操作,这是该现象滋生的根本原因。

2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只论结果,不论过程”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方、审查方和采信方,本应是规范司法鉴定的重要防线,但实践中,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各环节,均存在审查把关不足的问题。

侦查阶段,部分办案人员为加快案件推进节奏,对鉴定机构的操作不规范、检材缺失、报告形式有瑕疵等问题重视不足,甚至在委托鉴定时传递倾向性意见。审查起诉阶段,部分公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仅停留在形式层面,未深入核查鉴定依据、逻辑的合理性,对辩护律师提出的鉴定质疑,未能充分回应和核查。审判阶段,部分法官因缺乏鉴定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难以开展实质性审查,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实不到位,又不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庭。当辩护人指出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时,不依法启动重新鉴定,却采纳侦查机关的一纸“补正说明”。

3行业监管不力导致违规成本偏低

当前司法鉴定的行业监管体系,仍存在“重准入、轻日常,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让部分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

在准入环节,部分地区对鉴定机构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人员资质的审查流于形式,一些不具备专业能力的机构也能获得鉴定资质;在日常监管环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多以年度审核为主,缺乏对鉴定过程的动态监督和鉴定质量的常态化评查,难以及时发现诸如检材缺失仍出具结论、依赖言辞证据作鉴定等问题;在处罚环节,对鉴定机构的违规行为,多以罚款、停业整顿等轻罚为主,鲜有机构因“定制化”鉴定被吊销资质,对鉴定人的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地,偏低的违法违规成本,让部分机构缺乏敬畏之心。

4专业壁垒较高导致违规操作难被识别

司法鉴定涉及医学、会计、文物、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极强的专业性形成了天然的知识鸿沟,让“定制化”操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多数司法人员、辩护律师缺乏系统的司法鉴定专业知识,面对复杂的鉴定报告、专业的检测数据和行业术语,无法从鉴定依据、方法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审查,只能依赖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职称判断报告的可信度。

同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落地效果不佳,资质认定标准不明确、费用承担无统一规定、专家意见的采信率偏低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即便想聘请专业人士质疑鉴定意见,也面临诸多阻碍,进一步加剧了“定制化”操作难以被识别的问题。

三、遏制司法鉴定“定制化”倾向的规制路径

司法鉴定的“定制化”倾向,动摇的是司法证据的专业根基,要规范这一现象,需立足司法实践,从理念转变、程序强化、市场规范、监管升级等多方面协同发力,让司法鉴定回归中立、客观、科学的本质。

1转变司法理念,正确认识司法鉴定价值

司法机关需摒弃“重结果、轻过程”“以鉴代审”的错误理念,回归司法鉴定的本质定位。一方面,要明确司法鉴定是“专业参考”而非“最终结论”,其核心价值是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专业支撑,而非替代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另一方面,要树立“程序正义优先”理念,认识到规范的鉴定程序是结论客观的前提,对程序违法、形式残缺的鉴定意见,坚决不予采信。同时,要尊重当事人的质证权与异议权,将鉴定意见的审查纳入全案证据链核验范畴,避免孤立采信单一鉴定结论。

2强化司法审查,筑牢证据甄别防线

司法机关需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强化实质性审查,构建全流程甄别防线。侦查阶段,规范鉴定委托程序,严禁办案人员向鉴定机构传递倾向性意见,严格审核检材处理的规范性,对检材缺失、同一性存疑、形式残缺的鉴定意见,依法启动重新鉴定。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需全面核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鉴定依据、逻辑合理性,重点审查鉴定结论是否依托客观证据、是否存在依赖言辞证据定结论的问题。审判阶段,严格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得无故拒绝辩护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杜绝以侦查机关“情况说明”敷衍补正。

3明晰市场边界,厘清公益与市场属性

从根源上防范盈利异化,核心是明晰司法鉴定的市场化运作边界。对涉及刑事案件、公共利益的司法鉴定事项,如伤情鉴定、物证鉴定、死刑案件相关鉴定等,由政府、院校设立的公益性司法鉴定机构承接,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杜绝利益关联,确保鉴定机构不会因商业利益忽视检材缺失、同一性存疑等问题;对于民事、商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事项,可保留市场化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司法机关仅负责监督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4完善监管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5破除专业壁垒,提升鉴定质疑能力

建立“严准入、强监管、高处罚”的行业监管体系。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准入关口,对鉴定机构的设备、人员、技术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提升行业整体专业水平;开展常态化的鉴定质量评查,定期对鉴定报告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检材的完整性、同一性,鉴定结论与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对操作不规范、报告有瑕疵的机构,及时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实现动态监管。

5破除专业壁垒,提升鉴定质疑能力

破解专业知识鸿沟,是识别和防范定制化操作的关键。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庭效力,允许其与鉴定人进行专业对抗,对鉴定中检材、依据、逻辑等方面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质疑。同时,推动司法鉴定报告的标准化、透明化,要求报告详细列明检材清单、检测数据、操作过程、推理逻辑,让鉴定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的识别与质疑能力。

四、结语

司法鉴定的生命力,始终在于中立、客观与科学,这是其作为司法证据的核心价值所在,一旦沦为迎合委托方需求的“定制品”,其存在的意义便大打折扣。司法鉴定“定制化”倾向带来的检材处理不规范、同一性存疑、鉴定结论脱离客观证据等问题,不仅是行业发展的不规范现象,更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消耗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行为,遏制“定制化”倾向,是一项系统工程。唯有多方协同、形成合力,才能让司法鉴定真正成为还原案件事实的“科学标尺”。

作者介绍

戚萌,律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校友会常务理事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及企业合规治理与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