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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顾问汪少鹏主任和本网负责人汪群律师受邀出席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并发言

2022-12-27 17:24:21 547 来源:汪群

  2022年12月10日,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顺利举办2022年年会。本次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参与协办。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本次会议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来自省内外多个科研高校及实务部门的多名代表参加本次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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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表合影

  本次年会分别就“新时代诉讼制度的发展”、“合规制度等一体化推进”、“合规制度与刑事政策调整”、“合规制度与刑事政策调整”、“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五个主题展开探讨。其中,本网顾问、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合伙人汪少鹏主任主持了“新时代诉讼制度的发展”环节。在“合规制度等一体化推进”环节中,本网负责人汪群律师以《合规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题,从刑事合规产生背景、刑事合规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比较、《刑事诉讼法》应当修改完善的内容三大方面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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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群律师具体发言内容如下:

一、刑事合规产生背景

(1)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2020-2025年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实施纲要、《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相继出台,将企业合规推上了议程;

(2)“一带一路”不断深入推进,域外经济合作中的法律风险不断增大,减少经营刑事风险,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3)中美贸易战和新冠肺炎,使国际间的贸易受阻和疫情防控成为常态,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压力,为了度过难关,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触犯刑法;

(4)保护企业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

2021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对此项工作作了专门报告,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刑事合规正式成为公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

二、刑事合规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比较

1、从刑事合规制度上看

《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主要目标:加大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两者体现“法治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精神,对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失误和偏差,应当予以包容的态度,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知错就改,自愿认罪认罚并能“亡羊补牢”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民营企业,要给予司法的怀柔政策。

2、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看

第十五条规定:对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检察院的法定和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认罪认罚和检察院不起诉制度。

3、两者的比较

相同之处:都属于协商性司法,都偏重与刑法的教育与修复作用,与被追究者通过非对抗的协商方式达成最后处理结果。都有认罪认罚,都是希望从宽处罚。

不同之处:是不同的两种制度,具有不同的边界。认罪认罚实际上就是一种辩诉交易。而刑事合规以认错、改错后的社会重建,向好向善向上是刑事合规从轻的主要目的。认罪认罚节约社会资源,程序简化。而刑事合规反而非常复杂,程序比较繁琐。

刑事合规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停留在地方文件上,应当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

三、《刑事诉讼法》应当完善的五个地方

1、关于启动刑事合规的条件

很多人建议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刑事合规制度。本人很赞同高铭暄教的建议,即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增加第二款:“企业认罪认罚并承诺建立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可以启动刑事合规程序。”

2、关于启动刑事合规的时间节点与合规考察期

很多人主张设置弹性刑事合规考察期,就按最短6个月来计算,也超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最长三个半月的规定,可以将刑事合规的启动时间提前到提请逮捕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增加第二款:“公安机关对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该企业主动认罪认罚,具备正常生产经营、申请启动刑事合规审查的,可以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形成闭环,同时可以吸收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刑事合规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刑事合规考察及评估的主体

试点之初,第三方组织计划是由行政监管部门担任合规考察及评估主体,行政监管人员专业性强,缺点是行政监管人员人数有限,无法胜任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及评估的繁重任务。《合规第三方监督指导意见》没有把行政监督机关直接纳入,但2022年1月的《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变通,既尊重、吸收了行政监管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同时,又避免了具有行政监管职责的行政人员代替司法机关办案,造成司法行政化。

建议《刑事诉讼法》吸收上述内容,即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之二:“刑事合规案件,应当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行政监管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等组成第三方,对合规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估。”

4、刑事合规考察的验收、通过

《合规第三方监督指导意见》明确了具体流程:

首先,提出合规计划与承诺。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其次,对合规计划的“三性”进行审查与评估。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再次,第三方检查与考核报告。

最后,合规考核结果与处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

故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之三:“刑事合规案件,由第三方提出合规计划与承诺,并进行审查与评估;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第三方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制作书面报告,报送审查起诉机关,作为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5、刑事合规听证

《合规第三方监督指导意见》规定了听证制度,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立法,其也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建议在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

  会议进行了一整天,随后,立丰所其他律师和相关专家、学者和主办单位领导进行了发言和点评,会议在热烈、浓重的文化氛围中意欲未尽,大家相约明年再聚。

  欲知年会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vleFvcTSJwSgZco09UJm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