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6 15:09:01 574 来源:刘威
2019年底至2020年初,黄某甲共向沈某借款60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偿还。2020年底,沈某发现黄某甲将其名下武汉市汉阳区的房产过户到其妹妹黄某乙名下。
沈某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委托本网刘威律师查询过户信息,刘律师查询后发现黄某甲于2020年12月14日将其名下汉阳区的房屋赠与其妹妹黄某乙(汉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为“赠与”)。沈某得知此信息决定委托刘威律师追回欠款,代理沈某撤销黄某甲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刘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2021年2月20日起诉黄某甲,要求其还款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2月26日,起诉黄某甲、黄某乙,要求撤销二人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并要求黄某甲承担沈某已支付的律师费。起诉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2021年3月8日,案涉房屋被司法冻结。
第一次庭审中,黄某甲拿出黄某乙转账160万元的流水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声称该房屋虽然登记是赠与,但实际上是买卖关系,因此不能撤销该行为。刘威律师仔细核查后发现,黄某乙是在起诉之后,即2021年2月28日开始向黄某甲转账,至2021年3月6日,共转账160万元;沈某起诉之前的两三年间,黄某乙未向黄某甲转过一分钱。
为了向法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刘威律师立刻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共调查了7家银行共十余个银行账号的流水,对案涉的160万元的转账链路进行了完整调查,最终确定该160万元实际上来源于武汉某公司的50万元,在十数人中通过来回转账、提现、现金存款的方式形成了所谓“购房款”的流水。
最终证明,黄某乙转给黄某甲的160万元没有一分来自于其自有资金。
以上证据确定后,刘威律师以下两个主要论点得到法院认可:
一、黄某甲与黄某乙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转让手续为“赠与”,且160万元转账开始于起诉之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与转账明显是为应对诉讼制作,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二、即便房屋买卖关系被认定,买卖的金额也不是160万元。黄某乙的资金均是通过一笔50万元来回转账、虚构交易形成。依据《民法典》第538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债务人在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赠与财产,或低价(低于市场价70%)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均有权撤销。
通过第二次开庭,法庭最终查明了本案事实,判决撤销黄某甲、黄某乙的房屋赠与。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对于行使撤销权已支付的律师费,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故原告沈某支付的律师费、支付给法院的受理费也判令由被告沈某甲承担。
正可谓,狡兔三窟,虚假转账迷雾重重欲盖弥彰,机关算尽竹篮打水一场空;火眼金睛,专业律师追根溯源水落石出,债权人“零成本”追回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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