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1-27 15:16:00 1094 来源:张小丽、刘威
本网张小丽、刘威律师代理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刘B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成功改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B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刘B与第三人方C、刘D三人自2015年11月起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刘B当时为某法院法官,其辞职后参与创办湖北某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于2016年12月成立,与A公司为同一地点办公。2018年1月,湖北某公司起诉A公司及三位股东,要求A公司支付办公用房的租金,且要求三位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租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3月,刘B起诉武汉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撤销其作为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刘B的行政诉讼被驳回。随后,刘B又起诉A公司与其他二名股东,要求确认刘B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并要求A公司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理由是自己身份证遗失,工商登记档案中的刘B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一审法院认为,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非刘B本人签字的情况下,A公司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B与其他股东达成了设立公司的合意,判决支持刘B的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为刘B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A公司不服,委托张小丽律师代理其上诉。另两位股东方C、刘D也不服,委托刘威律师代理参加庭审。因案情、人员关系综错复杂,开庭前,本团队几名律师一起探讨案情,深入细致的模拟演练,制作了案件的时间轴、证据目录,收集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湖北省内类似案判决,为庭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庭审中张小丽、刘威律师特别指出:刘B称A公司2015年登记时其身份证遗失被冒用,但刘B本次开庭提交给法院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的办理时间是2014年,则说明刘B身份证没有遗失也不存在被冒用的事实。经过几轮激烈的论辩和法院的调查核实,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B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