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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顾问汪少鹏先生主持“推进新时代检律关系创新发展”研讨会,本网负责人汪群律师参加并就认罪认罚板块做主题发言

2021-12-14 09:18:10 779 来源:

2021年12月11日,由湖北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湖北省检察官协会、湖北省律师协会、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雄楚刑事司法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推进新时代检律关系创新发展”研讨会在武汉楚天粤海国际大酒店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新时代检律关系创新发展”为主题,议题包括“企业合规业务”、“认罪认罚从宽”、“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四个方面,旨在通过研讨,及时贯彻、响应与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共同签署的《关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倡议书》的内容与精神,深刻描绘与主动融入高质量发展的检察和律师实践工作,统筹推进湖北法治建设及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是一次具有很高理论与实务价值的刑事学术盛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次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结合并同步直播方式进行,来自省内法学院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及律师行业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和有关代表40余人参加了线下现场会议,有超过2万名法律同仁线上参加观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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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顾问,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汪少鹏主持开幕式。

汪少鹏会长首先代表研讨会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和组委会对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以及线上参会的法律同仁们表示诚挚欢迎。他指出,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在经历疫情后我国经济重回发展正轨的关键之年。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时间和研讨主题,可谓恰逢其时、顺势而上、乘势而为,与党的方针政策和伟大祖国的历史进程以及司法高层的布局同步脉动,体现了具有湖北特色的创新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一次法律职业共同体互动交流的高端盛会,必将深刻描绘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检察和律师实践工作,繁荣我省检察学和律师法学研究,推进湖北法治建设和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随后,汪少鹏会长介绍了线下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领导与嘉宾,并宣布研讨会正式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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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负责人,武汉市律协刑防委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汪群律师撰写的《论刑事合规不起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思考》两篇文章被收录到《“推进新时代检律关系创新发展”研讨会优秀论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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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研讨环节,汪律师以《律师实务中认罪认罚的几个问题》为题做专题发言:

汪群律师认为,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制度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实施文件,运行情况如何,他从一个刑辩律师实务中的角度,与大家共同探讨三个问题:

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看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这是审查自愿性的标准。

湖北省两院三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中“应遵循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原则,说明实务中“被动认罪”大量存在。

汪群律师列举自己曾经辩护一个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说,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建议缓刑,否则,就是实刑,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是自愿的吗?

签署具结书 ≠ 真正自愿认罪认罚,特别是一些认罪就不起诉或免于处罚、或建议判处缓刑的案件,不签署具结书就判处实刑。这种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是两权相害取其轻。

二、认罪认罚的程序

(一)协商主体:

认罪认罚案件,首先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此时,只是提出认罪认罚的意愿,并不代表正式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

《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辩护人职责是应当与当事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并就定罪量刑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说明辩护人是沟通的主体。

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处主导责任,其标志就是具结书的签订,具结书是进行认罪认罚审判的前提。

上半年在苏州办了一个职务侵占的案件,一开始检察官催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多次沟通后,将自首情节认定了,犯罪金额降了100多万元,这时,检察官怕太轻有顾忌,具结书一直拖着没弄。所以认罪认罚程序的主导权一直在检察官手中,他不愿意做,真不好搞。

(二)协商过程:

辩护人职责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与当事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咨询服务,并就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提出专业意见。

《指导意见》第33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实施细则》明确: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所以听取意见没问题,是否采纳、能否协商一致那就不好说。很多检察官称,“我们只是听取,没说一定要采纳!”

实务中,辩护人一般都会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量刑建议。负责任的检察官,他会看看,去核实一下,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可能会采信。

认真的检察官会告诉辩护人,量刑建议是如何得来的。但大多数直接告诉辩护人量刑建议结果。这样,辩护人是要求尽******限度从宽,而检察官一般都是“留有余地”,或者不从宽,所以,有分歧、分歧大是目前的常态。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先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切实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

汪群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势,从监督管理制度上明确:协商一致后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认罪认罚协商一致的初心。

三、认罪认罚程序中的辩护

(一)具结书对辩护人是否有约束力

1、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影响力

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检察官是否进行审阅、采纳,不好说。有的在起诉书中采纳辩护人意见,有的没有,所以这个影响力因人、因事而异。

2、辩护律师签署具结书,不是对量刑建议的一概认可

认罪认罚的初衷是控辩双方协商一致,但实务中普遍存在辩护意见不被尊重的现象。要做认罪认罚,就必须按照检察官的意见办。当事人愿意,辩护人就应当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履行签字见证义务。辩护人在具结书上的签字只是对当事人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进行见证,并不能当然的认为辩护人就认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二)辩护人能否独立辩护或做无罪辩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中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意见,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该规定与《刑诉法》和《律师法》中“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好像是冲突的,辩护人根据自己专业分析案件是无罪的,但裁判权不在辩护人身上,如果法官不认为是无罪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是否违背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意愿,错过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呢?

1、律师做无罪辩护,有文件依据:

《指导意见》第3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第30条第二款:“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山东省两院三厅《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不排斥无罪辩护。

2、律师做无罪辩护,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愿。

当事人认罪认罚,有的是基于认知的错误,例如正当防卫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辩护人可以做无罪辩护。当事人认罪认罚,是希望得到从宽,不作犯罪处理是最好的从宽。无罪辩护,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像上面山东省的规定一样。有道理就采纳,没道理就不采纳。

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的意见方案,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好的,辩护人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没有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若真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早就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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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最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洪浩概括了本次研讨会的特点有“五多”,即投稿文章多、主办单位多、承办协办单位多、参与人数多、主题多。他认为,本次研讨会充分展示了湖北法律人,特别是刑事法律人的情怀,表现出了其专业、理性、文明、向上的精神风貌。随后,他简要概括了每个单元的主要内容,并以“分工”、“分流”、“竞争”、“共存”为关键词,从四个方面剖析了新时代检律之间的关系。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谢振中指出:构建“亲”、“清”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是新时代赋予检察官和律师的使命,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领导、律师朋友及检察同仁,围绕“推进新时代检律关系创新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发表了真知灼见,为我们增进共识、拓展思路、破解难题提供了重要启示。

欲知研讨会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3PYq_1Jl692eAP9ui-26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