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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辅警敲诈案二审宣判:刑期由13年改判为7年

2021-10-16 09:22:31 471 来源:

自江苏女辅警许某敲诈案发酵以来,本网律师始终密切关注案件动态,本网负责人汪群与戚萌从刑事辩护专业律师的角度合作文章《江苏辅警许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相关问题探析》,2021年3月16日发表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平台,引起广泛关注。(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cBtzbj7hSG5a2N0e8amog


该文章从刑事辩护角度,主要提出以下五个辩护方向:


一是可以尝试区分索取费用中是否包含合理范围的补偿(如分手费),以此扣减犯罪金额,使许某获得轻缓化的量刑;


二是若案件主要事实是抓获许某后,通过许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信息而侦破的,可以作自首辩护的努力;


三是是否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四是罚金数额是否适当、合理;


五是相对于其他同类判决(如吴某波“小三敲诈勒索事件”的判决),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


2021年3月21日,该文章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转载,引起更多关注。(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hOJurAPnea6FrHBIUB3oQ


2021年10月15日,江苏女辅警案二审终结:犯罪金额272.6万元“缩水”为144.6万元;坦白变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对孙某、刘某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情、证据不足……,最终,一审十三年有期徒刑二审变七年,五百万元罚金变三十万元。


以下内容来源于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文章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a8FzQSbxEVnz2Yzd0rsrw

10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许艳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改判许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许艳提出上诉。

 

因涉及个人隐私,2021年10月1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许艳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诉人许艳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工作关系,主动结识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职人员,与对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自称怀孕流产,谎称家人已知情要找对方闹事,还以到对方工作单位吵闹,或者扬言向对方妻子、孩子学校公开二人关系、向有关机关告发等相要挟,向上述人员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许艳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高档化妆品、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消费等。

 

二审认为,上诉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先后索要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许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对许艳酌情从宽处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认定许艳敲诈勒索孙某某、刘某某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依法不予认定;原审未认定许艳构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过错,二审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根据许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部分群众旁听了本案宣判。


该二审判决从犯罪事实的认定上,明确分手费不作为犯罪处理,扣减了一审判决中的犯罪金额;认定上诉人主动到案,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认定本案的被害人身为公职人员,与上诉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甚至致使上诉人怀孕,具有一定过错;对比同类案件,对罚金刑和人身自由刑均作了很大的调整,完全契合了本网汪群律师和戚萌律师的意见,获得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汪群律师感言:对二审判决的结果深以为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回归社会,理性看待”的观点均在二审判决中充分体现,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业、理性、智慧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