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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22 00:00:00 292 来源:

2013年初,林某、汪某在工地打工没发生活费,遂一起悄悄将工地电缆线变卖所得1500余元(鉴定价值有4000余元),后发现路边停有面包车(经鉴定价值8000余元)和二手小轿车(鉴定价值18000元),撬开车门后因没有钥匙启动而放弃,东湖高新检察院据此指控二人犯盗窃罪,盗窃30000余元,要求从重处罚。

汪群、张小丽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提出二被告人盗窃未遂的物品价值累计26000元,并没有超过五万元,不属于“数额巨大”,达不到我国法律规定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追究条件。要求只对4000余元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起因、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和家庭情况,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得到审判法官和公诉人的一致认可,当庭宣判8个月的刑期(开庭前以被拘留7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