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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儿子,能不能撤销?

2014-09-28 00:00:00 345 来源:

案情简介:2011年3月,小李父亲老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小李母亲刘某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载明:位于洪山区的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男女双方无条件配合该房屋过户到小李名下。法院依此制作了关于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调解书,并将《离婚协议书》附卷。后小李及母亲刘某要求老李办理过户手续,老李一直拒绝办理过户,要求撤销对小李的赠与。为此小李和其母亲刘某找到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张小丽律师,请求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代理意见及判决:汪群、李小丽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分,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撤销;另一方面这种发生在父子、母子之间的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将房屋过户给小李包含着父母以财产补偿的方式弥补离婚对小李身心造成的伤害,并为小李未来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中国历来就有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结婚的习俗,将房屋过户给小李的约定具有非常明显的道德性质。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也不能主李撤销。洪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二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老李将房屋过户给小李。

办案律师提醒: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大多涉及到房产问题,目前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如何避免将来出现类似诉讼纠纷,律师建议:在离婚方式上最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定要求法院将财产分割的内容写进法院的调解书中,将来如果一方拒绝过户,直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小李母亲刘某的教训就是2011年离婚时其没有注意到该方面,没有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内容直接在法院调解书中载明,导致小李在取得房产时走了一些弯路。

法律小贴士:《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